第一条

有效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优美、整洁、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