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有效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建设优美、整洁、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