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设置雕塑品或纪念性建筑物,应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置。雕塑品和纪念性建筑物内容必须健康,符合造型艺术要求,与周围景观协调。设置后产权单位要及时修整粉饰和清洗,保持完好整洁。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