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六条有效经批准设置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存)车场,要设立明显界限标志,场内车辆摆放整齐。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