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八条有效道路两侧的草坪、花坛、街心游园、植物小品及其它绿化设施应保持美观完好,缺株枯死或设施破损的,产权单位和责任单位应及时补植、修整。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4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