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服务第三十五条有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对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实施动态监督管理,并开展信用评价,信用评价情况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可以作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调整物业服务收费的重要参考。对严重失信的物业服务企业,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依规采取惩戒措施。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