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办理备案。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