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承担业主委员会安排的工作任务,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阻挠业主大会行使职权,拒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二)虚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物业管理有关文件、资料;

(三)未经业主大会决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变更物业服务合同;

(四)索取、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与其履行职务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五)挪用或者侵占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等业主共有财产;

(六)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