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定期对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进行一次综合分析评估,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二)依法对投入使用和营业前的公众聚集场所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对投入使用的消防产品开展监督检查;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及时报告重大火灾隐患;

(四)组织、指挥、承担火灾扑救工作,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五)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六)依法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火灾高危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八)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