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做好下列工作:

(一)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二)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

(三)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

(四)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

(五)依法对本行业、本系统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