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八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根据需要设立消防安全工作站,确定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管理工作;(二)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督促消除火灾隐患;(三)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