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主体、责任范围、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奖惩办法等内容。

上级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年度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