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三十六条有效用于出租的房屋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确定双方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承租人应当合理、安全使用居住房屋及其附属消防设施、设备,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单位承租房屋作为集体宿舍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