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住宅小区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其他建筑物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