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消防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消防安全布局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设施等应当与其他市政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并根据城乡发展需要及时完善。消防规划确定的消防站建设用地和消防车通道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