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实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区,业主、业主委员会应当负责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和共用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主体不明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使用人签订防火协议,确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对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