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销售与维修第九条有效电动自行车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应当委托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