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销售与维修第十条有效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销售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且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并向消费者提供购车发票、产品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电子商务平台产品主页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并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等宣传。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电动自行车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信息的查询途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