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销售与维修第八条有效在本省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设计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制动性能、防火阻燃性能等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生产、销售和维修更换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生产、销售的安全头盔,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安全要求。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