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纳入法治宣传教育内容。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宣传。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