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桩等有关产品质量以及相关生产、销售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邮政管理、财政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电动自行车管理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