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妨碍安全疏散或者消防车通行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