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违规停放车辆未及时清理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