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电动自行车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