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收缴拼装的电动自行车。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