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等相关产品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