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