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