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城市道路建设标准和规范,规划和建设非机动车道;已经建成的城市道路没有建设非机动车道的,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非机动车道的养护和管理,保证车道平整通畅。

大型车辆通行频繁的城市道路,应当在机动车右转弯位置施划右转弯导向线和危险警示区。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