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充电。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在住宅内充电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充电。禁止电动自行车进入载人电梯。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村(居)民委员会、主管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有权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可以向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等举报。
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依法受理、处理投诉举报,对有关单位履行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