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电动自行车号牌、临时通行标识的式样,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制,市、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制作发放。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制作发放的电动自行车号牌、临时通行标识继续有效。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