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登记第十八条有效在《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实施前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通行标识。临时通行期限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年,设区的市可以就具体期限作出规定。取得临时通行标识的电动自行车,在临时通行期限内上道路行驶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临时通行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在省外取得临时通行标识但已超过其有效期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