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姓名或者所属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电动机等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受让人应当自车辆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并提交原所有人和现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遗失、灭失或者不再使用的,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电动自行车号牌损坏、遗失的,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办。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