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对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审查提交的登记材料、查验车辆。对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且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当当场登记并免费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

办理登记时,应当通过发放安全驾驶宣传资料、播放宣传视频等方式,对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教育。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