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文物艺术品交易若干规定第十条有效通过服务中心报审的文物拍卖活动结束后三十日内,服务中心应当将拍卖记录报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文物拍卖记录报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服务中心和拍卖企业应当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