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通过服务中心报审的文物拍卖活动结束后三十日内,服务中心应当将拍卖记录报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文物拍卖记录报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服务中心和拍卖企业应当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