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文物临时进境,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除经海关和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批准外,临时进境文物在境内滞留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经国务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区内的临时进境文物滞留时间满六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携运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个工作日前向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上海管理处书面申请延期复出境,每次延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滞留时间每累计满二年再次申请延期复出境的,携运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个工作日前向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上海管理处办理实物审核手续。
未按照规定申请延期复出境的临时进境文物,再次出境时,依照文物出境审核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核。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