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督学与学校数不少于一比五的比例配备督学;学生数两千人以上的学校,按照一比一的比例配备督学。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学校数、学生数、工作任务等,配备一定比例的督学。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