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二章 督学第六条有效督学应当符合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督学分为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专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的需要配备。兼职督学由教育督导机构按照督学的任职条件和程序聘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