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教育督导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教育督导机构发现被督导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约谈被督导单位相关负责人:(一)贯彻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不力;(二)办学行为不规范;(三)教育教学质量明显下降;(四)校园安全问题较多;(五)不接受教育督导;(六)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教育职责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