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教育督导机构发现被督导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约谈被督导单位相关负责人:

(一)贯彻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不力;

(二)办学行为不规范;

(三)教育教学质量明显下降;

(四)校园安全问题较多;

(五)不接受教育督导;

(六)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教育职责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