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教育督导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由教育督导机构依法追究责任,或者依法提出处分建议;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