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督学对责任区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结束后十日内,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工作报告;发现违法违规办学、侵犯师生合法权益、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危及师生人身安全等情况,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