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三章 督导实施第二十五条有效督学对责任区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结束后十日内,应当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工作报告;发现违法违规办学、侵犯师生合法权益、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危及师生人身安全等情况,应当及时督促学校和相关部门处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