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督导报告应当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相关主管部门考核、评价被督导单位以及考核、奖惩其主要负责人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