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在综合督导或者专项督导结束后三十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督导报告,同时报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备案。

督导报告应当包括督导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等,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