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三章 督导实施第二十二条有效被督导单位应当根据督导意见书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教育督导机构。被督导单位有主管部门的,其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被督导单位落实整改意见。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