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三章 督导实施第十八条有效教育督导机构可以采取综合督导、专项督导、经常性督导等方式开展教育督导。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至少实施一次综合督导,对学校应当每三年实施一次综合督导,根据需要开展专项督导。督学对责任区学校实施经常性督导,每学期不得少于两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中小学、幼儿园主要负责人任期结束综合督导。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