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教育督导条例/第三章 督导实施第十六条有效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管理、多方参与的教育评估监测机制,完善教育评估监测标准和规程。教育督导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监测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估监测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