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学校类型、办学特点,对学校的下列事项实施分级、分类督导:

(一)依法办学情况;

(二)坚持立德树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情况;

(三)学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塑、人格培育、心理健康教育等情况;

(四)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规范教材使用,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情况;

(五)师德师风等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六)教育收费、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七)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管理与使用情况;

(八)招生、就业、学生资助、学籍管理等情况;

(九)校园安全、食品安全、卫生健康、师生权益保护、家校共育等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