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大足石刻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大足石刻保护规划,制定大足石刻年度保养、修缮计划以及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方案,并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大足石刻保护相关工作,应当符合大足石刻保护规划的要求。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