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组织大足区人民政府和市文物、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编制大足石刻保护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公布并组织实施。

大足石刻保护规划的相关要求,应当纳入本市和大足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