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石刻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管理第九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世界文化遗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要求划定并公布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置世界文化遗产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标志、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界碑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损毁大足石刻保护标志和界碑界桩。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