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大足石刻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遵守大足石刻保护管理统一规划,造成与大足石刻整体风貌不相协调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9日